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玉鑫精密仪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鑫玉鑫精密仪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2801号原告:天津市鑫玉鑫精密仪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61号。法定代表人:孙林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伶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华。原告天津市鑫玉鑫精密仪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建天恒传动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鑫玉鑫精密仪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