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行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翠红与上蔡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翠红,上蔡县公安局,冯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2行初177号原告冯翠红,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4日,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双印,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洪波,上蔡县公安局法制室民警。第三人冯棉荣,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日,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军利,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冯翠红不服被告上蔡县公安局户籍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以和第三人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亚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