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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淑荣与王尊齐、李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荣,王尊齐,李玉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3民初2982号原告:赵淑荣,女,193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丽,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尊齐,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被告:李玉芹,女,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原告赵淑荣诉被告王尊齐、李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淑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尊齐、李玉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关系,返还本金59000元。2016年2月8日至今逾期利息暂计3687.50元(利息后期至执行完毕前的仍需支付),共计62687.5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赵淑荣将诉讼请求第一项中要求偿还的本金减少至50000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尊齐与李玉芹为夫妻关系,二人在郑州市工作。2015年4月7日,被告王尊齐找到原告赵淑荣家里,称其面包车被质押,先想解押,资金短缺,特向原告借款59000元,被告王尊齐给原告出具借条。证明人丁红在借条上签字。自2015年4月7日至今一直未支付款项,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王尊齐、李玉芹均未到庭、未作答辩、未举证。赵淑荣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银行存折(无封面)、王尊齐和李玉芹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作为证据,王尊齐、李玉芹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赵淑荣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根据赵淑荣提供并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4月7日,王尊齐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和赵淑荣的儿子丁红一起到赵淑荣家中借钱。赵淑荣将59000元现金借给王尊齐,王尊齐向赵淑荣出具了借条,丁红作为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双方未约定利息。另查明,本案庭审过程中,赵淑荣自认王尊齐借走其59000元现金后,其儿子丁红用了其中的9000元,故其当庭主张王尊齐、李玉芹只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借款事实的发生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有效借贷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均应按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赵淑荣作为出借一方,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其起诉的行为,能够视为催告王尊齐还款。王尊齐作为债务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全部或部分清偿,故对赵淑荣主张其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赵淑荣主张自2016年2月8日起算利息,依据是王尊齐口头承诺2016年2月8日还款,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虽然赵淑荣主张王尊齐与李玉芹系夫妻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尊齐与李玉芹登记结婚,且本案案涉的债务发生在王尊齐与李玉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赵淑荣主张上述债务应作为王尊齐与李玉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王尊齐、李玉芹共同偿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尊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淑荣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赵淑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原告赵淑荣负担317元,被告王尊齐负担1050元(该费用原告赵淑荣已垫付,被告王尊齐应将此费用连同判决主文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赵淑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