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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凤缓,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法定代表人:田中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于2015年08月31日作出的(2015)辽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即“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800000.00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北袜业园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80000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吉林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该案终结执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怀瑜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尤广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