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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高代武与辛恩、安陆宏恩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代武,辛恩,安陆宏恩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凤凰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5号申请执行人:高代武,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辛恩,男,1959年12月5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安陆宏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凤凰路28号。法定代表人:辛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陆凤凰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太白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辛喆,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高代武与辛恩、安陆宏恩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凤凰湖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代武与被执行人辛恩、安陆宏恩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凤凰湖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辛恩、安陆宏恩置业有限公司抵押在申请执行人高代武名下的位于安陆市南城办事处刘庙村1号的B-29、B-16、B-17号三套房屋经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予以偿还申请执行人高代武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1800000元,多退少补,申请执行人高代武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高代武与被执行人辛恩、安陆宏恩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凤凰湖酒店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2执5号案件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小宝审判员  陈 芳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