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陈志锋,李成军,吴锟裕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414号之一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霍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舒然,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志锋。被申请人:李成军。被申请人:吴锟裕。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陈志锋、李成军、吴锟裕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79.88元,财产保全费1873.25元,两项合共4553.13元,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