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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奥、沈秀珍等与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奥,沈秀珍,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129号原告:王奥,男,199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沈秀珍,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东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6703672311。法定代表人:徐洪波,系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王奥、沈秀珍与被告湖北元一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奥、沈秀珍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奥、沈秀珍撤诉。��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奥、沈秀珍负担。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