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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某某等二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05刑初14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夏家冲社区仰天湖三村某栋某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7年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7年3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梅桥镇新仓村某村民组某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7年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7年3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肖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微信发朋友圈等方式发布可以代办居住证凭证的消息,收到客户订单后将客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微信发给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沈某编造虚假的居住信息,在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东风路派出所将信息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生成居民登记凭证,再将居民登记凭证拍照后发给被告人肖某某。被告人肖某某根据照片在打印店打印出虚假的居民登记凭证,加盖伪造的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东风路派出所公章后将伪造的居民登记凭证交给客户。 被告人肖某某每办理一张居民登记凭证收取他人人民币200余元,按每张人民币10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沈某。二被告人采用上述方法共伪造居民登记凭证324张,被告人肖某某、沈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2400元,被告人肖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2400元。 2017年2月8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经电话通知被告人肖某某、沈某到案接受调查,两被告人自行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家属主动退交赃款30000元,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暂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肖某某均系主犯,均系自首,被告人沈某具有退赃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沈某、肖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本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肖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对被告人沈某违法所得三万二千四百元、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二万二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石时进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