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金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265号原告金某,女,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吴某某,男,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干部,住凌海市。原告金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漫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