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行终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廖旭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旭,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4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廖旭,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省深圳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京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洪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干部。上诉人廖旭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所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8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廖旭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廖旭的起诉,法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廖旭的起诉。廖旭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本案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西城公安分局未提出上诉。经查,2016年3月24日,西城公安分局收到廖旭以当面形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的训诫书内容及处理结果信息。当日,西城公安分局就廖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出具了西城公安分局(2016)第446号-回《登记回执》。2016年4月11日西城公安分局作出西公(2016)第136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廖旭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裁定驳回廖旭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廖旭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严 勇代理审判员  励小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