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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苏仁保与史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仁保,史祖荣,史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仁保,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史祖荣,男,194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史金梅,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苏仁保与史祖荣、齐合凤、史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齐合凤已于2015年11月22日因病去世,被执行人史祖荣、史金梅未履行(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00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史金梅购买武汉市天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枣阳市新天地小区XXXX室一套房屋。限史金梅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