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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身峰与临晋一加一生活超市、杨廖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身峰,临晋一加一生活超市,杨廖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字第697号原告:吴身峰,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南环东路康美小区*号。被告:临晋一加一生活超市。地址:临晋街菜市。法定代表人:杨惠军被告:杨廖琴,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临晋一加一生活超市业主。住江西省丰州市荣塘镇马口村染房组*号。原告吴身峰与被告临晋一加一生活超市、杨廖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吴身峰于2017年4月25日以证据和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身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身峰承担。审 判 长  李智亮人民陪审员  王国苗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