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方彩英与白世权、杨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彩英,白世权,杨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方彩英,女,汉族。被执行人白世权,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延芳,女,汉族。关于方彩英与白世权、杨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867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世权、杨延芳应向方彩英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0元、执行费930元。但白世权、杨延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