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5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华安与刘山洪、沈颂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安,沈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安被执行人:沈颂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7)皖040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沈颂琴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辑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