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与陈晨、徐晓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陈晨,徐晓豫,代雷,杨琴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996号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住所地:贵阳市小河区黄河南路湘竹花园C1-1号。负责人:王爽,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110108719)。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执业证号:15201201611296093)。被告:陈晨,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徐晓豫,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被告:代雷,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杨琴琴,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与被告陈晨、徐晓豫、代雷、杨琴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