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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绍林执行实施类执行���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绍林,王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法定代表人:李永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绍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洪云,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绍林等人送达财产报告令、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予以失信曝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