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民申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XX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申000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XX,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公务员,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沿河东路25号。负责人:任洪波,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徐晓东审判员  邓丽华审判员  吴汉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柳 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