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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白祥诉被执行人艾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祥,艾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89-2号申请人执行人白祥,男,汉族。被执行人艾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祥与被执行人艾剑(2015)米民初字第000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告艾剑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白祥借款4.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艾剑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白祥向本院申请执行4.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艾剑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兑现4.2万元,因此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智审判员  申世芬审判员  魏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