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执行人白祥诉被执行人艾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祥,艾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89-2号申请人执行人白祥,男,汉族。被执行人艾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祥与被执行人艾剑(2015)米民初字第000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由被告艾剑于2017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白祥借款4.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艾剑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白祥向本院申请执行4.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艾剑的工资收入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兑现4.2万元,因此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智审判员 申世芬审判员 魏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