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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3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牛必伦、倪修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必伦,倪修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必伦,男,194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倪修文,男,196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牛必伦与倪修文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有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