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王瑞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王瑞嘉,姜丹丹,曹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住所地河间市城垣路公园对过。法定代表人丁若柱。委托代理人吕全庆,银行职员。被执行人王瑞嘉,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姜丹丹,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曹文杰,女,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瑞嘉、姜丹丹、曹文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河间市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984执63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