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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湾区零成零数码商行与陈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湾区零成零数码商行,陈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683号原告:金湾区零成零数码商行,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百川路*号听涛雅苑商业广场*层***号商铺。经营者:陈琳,女,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慧,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系金湾区零成零数码商行员工。被告:陈思,女,汉族,1994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金湾区零成零数码商行诉被告陈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湾区零成零数码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湾区零成零数码商行负担。审判员  徐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