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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与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樟树市成鑫实业有限公司,黄建军,徐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赣098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负责人:刘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被执行人:樟树市成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危坚。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徐士珍,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樟树市成鑫实业有限公司、黄建军、徐士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赣0982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黄建军、徐士珍、樟树市成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危坚出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武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