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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清瑞与黄世明、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瑞,黄世明,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940号原告蔡清瑞,男,193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7610222511,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兴田镇上埔1号玉景小区G幢102室。被告黄世明,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879016-8,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胜利北路1050号后塘小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美生,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66179-6,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八二一南街380号建福大厦六层西侧。负责人胡文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清瑞与被告黄世明、福建莆田闽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清瑞自愿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清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清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2元,由原告俞清洪负担。审判员  张德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榕舟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