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清芬与武宝顺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芬,武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清芬,女,64岁。被执行人:武宝顺,男,31岁。申请执行人王清芬与被执行人武宝顺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吉02民终285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武宝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清芬财产损失13873.00元。案件受理费250.00元,鉴定费3000.00元,合计3250.00元由被告武宝顺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清芬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宝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人武宝顺将赔偿款17231.00元交付至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清芬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8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108.00元,由被执行人武宝顺负担(已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关宏志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