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志文与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文,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13号申请人:郑志文,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雪程,董事长。郑志文与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