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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志文与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文,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13号申请人:郑志文,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雪程,董事长。郑志文与滁州金帅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