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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783号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与陕西中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时限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柳红省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曰书记员  白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