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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芬、周万秋、解玉辉、周景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海明保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芬,周万秋,解玉辉,周景颢,文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杨芬。申请执行人周万秋。申请执行人解玉辉。申请执行人周景颢。被执行人文海明。申请执行人杨芬、周万秋、解玉辉、周景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海明保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2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文海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海明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文海明收入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