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日元与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元,杨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386号原告陈日元,男,65岁,汉族,农民,现住卓资县。被告杨泽林,男,43岁,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陈日元诉被告杨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日元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日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陈日元负担。审判员 高彦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