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尹桂芝与徐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桂芝,徐臣,王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463号原告:尹桂芝,女,1946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立,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徐臣,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长友,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尹桂芝与被告徐臣、王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尹桂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桂芝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尹桂芝负担。审 判 长  徐景波人民陪审员  王跃德人民陪审员  XX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