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尹桂芝与徐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桂芝,徐臣,王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463号原告:尹桂芝,女,1946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立,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徐臣,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王长友,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尹桂芝与被告徐臣、王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尹桂芝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桂芝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尹桂芝负担。审 判 长 徐景波人民陪审员 王跃德人民陪审员 XX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力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