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宝光、杨金侠与纪平、宋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光,杨金侠,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光,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金侠,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纪平,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执行人 :宋莉军,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宝光、杨金侠与被执行人纪平、宋莉军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66158元,执行费8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宋莉军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领取16000元,对于剩余的款项表示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马波审判员刘政文审判员张成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苏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