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冯玉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217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玉怀,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关俊义,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玉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玉怀及其辩护人关俊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12日,被告人冯玉怀承包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余粮堡镇黎明村西北小地名为”高小树地”的林地,并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2016年5月份,被告人冯玉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该林地内50棵树木后,雇铲车平整土地,擅自在该林地内种植向日葵。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林地毁坏程度认定工作组办公室通林认定(23)号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认定,被告人冯玉怀在采伐后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向日葵16.5亩,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冯玉怀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冯玉怀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余粮堡镇黎明村冯玉怀土地调查情况说明及林相图、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林地承包合同、证人证言、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冯玉怀供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玉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玉怀违反森林法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16.5亩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冯玉怀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玉怀系初犯,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冯玉怀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玉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占元人民陪审员 孙凤霞人民陪审员 王淑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