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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钱昭飞、顾军、山西平定古州伟峰煤业有限公司与王斌、林垂楚、徐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昭飞,顾军,山西平定古州伟峰煤业有限公司,王斌,林垂楚,徐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昭飞,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定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军,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定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平定古州伟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定县。法定代表人王金明,总经理。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翀阳,山西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斌,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平定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垂楚,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素琴,女,1978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上诉人钱昭飞、顾军、山西平定古州伟峰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斌、林垂楚、徐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1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上诉人于2017年4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钱昭飞、顾军、山西平定古州伟峰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昭飞、顾军、山西平定古州伟峰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7978元,减半收取58989元,由上诉人钱昭飞、顾军、山西平定古州伟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连昱审判员 郭永生审判员 张   敏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怀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