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3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八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凯丰茂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八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凯丰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八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31号蛇口网谷万海大厦C座901,组织机构代码69254758-3。法定代表人李炯明。委托代理人李文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映雪,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丰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八号J栋厂房三楼B,组织机构代码70848924-3。法定代表人陈外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八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丰茂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协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8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4,740元(含服务费人民币37,800元、仲裁费人民币6,940元)等,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丰茂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丰茂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开立40×××66账户,账户内可用余额人民币2,624.43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从该账户内实际扣划人民币2,625.48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2017年4月12日,被执行人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向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汇入人民币42,685.62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45,311.1元。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并提交划款申请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71.1元后,已将剩余执行款人民币44,740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根据和解的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571.1元已划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账户,依法可以结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裁字第80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凯丰茂实业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40×××66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兰桦审判员 张俊斌审判员 唐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小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