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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侯学丽与廉洪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学丽,廉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侯学丽,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平原县城区。被执行人廉洪武,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陵城镇廉家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学丽与被执行人廉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学丽撤消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德州市陵县人民法院(2012)陵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