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宏申请执行李永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宏,李永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袁宏被执行人李永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永地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16450元(执行费:45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