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崔某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2016年7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黑06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崔某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晶审 判 员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云丰书 记 员 李维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