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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黄伟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813号罪犯黄伟,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4)新刑二初字第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8年10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千元;五被告人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八千四百元,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2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黄伟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没收财产八千元已缴纳。该犯在服刑前履行退赃义务人民币四万元。经评估,该犯再犯罪可能性较小。经调查,该犯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提讯笔录、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罪犯再犯罪风险综合评估表、假释前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