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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昌市红星印刷有限公司与江西墨刻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红星印刷有限公司,江西墨刻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民初3843号原告:南昌市红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民营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7689U。法定代表人:熊火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欢,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墨刻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255豫章华城3栋2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956065654。法定代表人:陈启志。委托代理人:陈启辉,该公司股东。原告南昌市红星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诉被告江西墨刻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星公司诉称:2015年底被告在原告公司定制印刷了《纯爱天使77》、《最后一寸江南》、《时空旅人》等书籍,印刷费合计141310元。印刷书籍交付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印刷费,被告一再拖延,后被告于2016年9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对拖欠印刷款项及付款计划作出了承诺,被告承诺付款时间已过,却仍未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印刷费1413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7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暂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二:送货单六张、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印刷费141310元的事实。被告墨刻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印刷事务是被告代理人个人联系的,是受出版社委托,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未能支付印刷费的原因,是由于原告不同意按印刷费金额开具发票。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经营印刷业务的企业,2015年底原告为被告印刷了《纯爱天使77》、《最后一寸江南》、《时空旅人》等书籍。原告交付时,被告人员陈启志、陈启辉等在送货单的验收人栏签名,印刷款共计141310元。2016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有陈启辉的签名并加盖了被告公章。在该欠条中被告确认了印刷费为141310元并承诺2016年9月底前支付7万元整,余款在2016年10月底前付清。逾期被告未能兑现,原告遂诉诸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请。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所证实。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将印刷业务承揽给原告,由被告支付价款,具备承揽合同成立要件,原、被告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完工,被告应按约履行支付价款。被告提出是受出版社委托,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的辩称意见,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与其对印刷品进行验收及出具欠条等事实不符,该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印刷费并承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付的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西墨刻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市红星印刷有限公司印刷费14131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按本金70000元计付,2016年11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本金141310元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40元,由被告江西墨刻文化有限公司承担并限随上述款项一并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审 判 长  张 昤人民陪审员  毛才姑人民陪审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甜甜速 录 员  谭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