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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慧侠与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侠,张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840号原告:许慧侠,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飞,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慧侠诉被告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慧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慧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许慧侠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