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许慧侠与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慧侠,张飞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840号原告:许慧侠,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张飞,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慧侠诉被告张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慧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慧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原告许慧侠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