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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程绍旭、晏启树、晏朝文与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旭,晏启树,晏朝文,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06行初74号原告程绍旭,男,汉族,1939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晏启树,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原告晏朝文,男,汉族,1997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镇。委托代理人郭大伟,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弢,成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绍旭、晏启树、晏朝文诉被告都市金牛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绍旭、晏启树、晏朝文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绍旭、晏启树、晏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返还原告程绍旭、晏启树、晏朝文25元。审 判 长 高 文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人民陪审员 罗顺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