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小娜申请执行江永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娜,江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娜,女,1981年10月出生。被执行人江永明,男,1980年6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小娜与被执行人江永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补偿款21万元及以本金2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27日起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6日直接支付申请执行人35000元。从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本院裁定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2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3月10日,本院再将被执行人支付的补偿款1500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收取,上述三款申请执行人共计收到210000元。尔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的规定计付利息35100元,被执行人支付了利息35100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判决义务,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