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光泽县恒森细木工板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光泽县恒森细木工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光泽县二一七路26号。法定代表人:陈义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恒森细木工板厂,住所地光泽县仙华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俊福,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光泽县恒森细木工板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国有资产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恒森细木工板厂归还租金173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恒森细木工板厂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恒森细木工板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恒森细木工板厂已开户的银行账户,本院已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予以冻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福建省光泽县恒森细木工板厂未履行的债务为租金17388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