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常熟锡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常熟锡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375号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杭边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清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坚圣,男,该公司法务。被告:常熟锡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长瑞村。法定代表人:王锡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锡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君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