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四通机械厂与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四通机械厂,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刘国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20行初18号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四通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锡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903949233B。法定代表人孙良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小燕,重庆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62-7。法定代表人李定明,局长。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369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4454-7。法定代表人章勇武,区长。第三人刘国碧,女,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四通机械厂不服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因与第三人就第三人的相关费用已达成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四通机械厂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 丰审判员 吴存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晓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