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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云南优特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云南优特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501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金竹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钟淑珍,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林,男,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云南优特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广南县保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黄中胜,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优特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欧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