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赖家琴与被申请人施贵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家琴,施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75号申请人赖家琴,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12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址凤庆县。被申请人施贵香,女,汉族,生于1971年7月27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人赖家琴与被申请人施贵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5)云0921执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施贵香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赖家琴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贵香应偿还申请人赖家琴借款10700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施贵香于2017年4月13日履行30000.00元(已履行),剩余借款77000.00元,被执行人施贵香于2017年5月开始支付,每月支付5000.00元,支付至2018年6月,总共应支付借款70000.00元,2018年7月支付7000.00元。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