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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某、郭某1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郭某1,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统计局退休职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郭某1,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郭某2,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41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某1、郭某2在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247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