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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田英俊与瞿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英俊,瞿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804号原告:田英俊,男,生于1956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国,宣汉县昆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瞿朝贵,男,生于1963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英俊与被告瞿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英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英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英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2825.00元,由原告田英俊负担。审判员  邹正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