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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323号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河西大道。法定代表人:林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良,男,1973年3月5日生,壮族,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XX,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湖北省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XX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防城港恒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健平Appoint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叶淑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