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4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大连宏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沈德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宏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德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4490号原告:大连宏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普湾新区炮台镇。法定代表人:姜国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沈德和,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炮台镇于咀村。原告大连宏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德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大连宏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宏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宏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金 来源: